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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抓早抓小 科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时间:2018-08-01 15:54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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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霍山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300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23人次,占比74.3%,深入践行了 “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原则要求。

运用把握严审批。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办案组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需报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此外,对重难点案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交信访、审理等职能科室审核把关,严防“第一种形态”被“任性”运用。

诫勉谈话高标准。为保证诫勉高效力,该县纪委按照级别对应原则落实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人级别不得低于被诫勉人。通常情况下,副科级及以下级别干部由案件承办室主任主谈,正科级干部由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主谈,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则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亲自谈。

问责通报大力度。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该县纪委建立执纪问责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问责常态化。2018年上半年启动问责69起,其中问责党组织29起,问责个人40起。持续通报曝光,强化问责力度,仅2018年上半年已通报问责案件46起,既让本人“红脸”,又让他人“出汗”,做到了惩处与教育的良好结合。

主体责任强落实。2018年2月,省委第六巡视组向该县巡视反馈问题后,该县县委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其中,县委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由县委书记先后对履职不力的4名分管县领导和97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深刻反思,整改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六安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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