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以案警示】公事喝酒不听劝 严肃查处“没商量”

时间:2018-02-06 15: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以案警示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群众举报】

2017年5月18日,凤阳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黄波因公外出期间违规饮酒,纪检监察室立即对此展开调查。

【情况调查】

经查,2017年 5月15日至17日,凤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张某带队,赴合肥、安庆两地,对夫子郢和香跃淮畔两个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外墙保温材料进行询价。15日晚,在合肥某饭店就餐时,施工企业代表拿了2瓶5年古井原浆白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张某提出,此次外出询价属于公务活动,不能饮酒。然而,黄波屡劝不听,仍执意饮酒。

【处理情况】

2017年8月15日,凤阳县直机关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县公开通报。

【违纪者说】

黄波在检讨书中写道,“喝酒是违纪行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明知故犯,还不听人劝,贪杯,确实不应该。我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纯属咎由自取,希望大家从我身上吸取教训……”

【执纪者说】

古人云:“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公款吃喝等作风问题看似“小事”,却不可小视。很多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是先从不守小节、不守规矩等作风问题开始,最终突破纪律的底线、国法的红线。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必须一以贯之抓下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凤纪宣)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