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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时间:2020-12-31 09: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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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既是提升工作水平的“助推器”,又是堵塞工作漏洞的“防火墙”。蚌埠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设,出台《蚌埠市纪委监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制度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进行、科学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工作计划。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建立前置审核机制。《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各部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议)审议前,应当送政策法规研究室进行前置审核。政策法规研究室围绕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是否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等方面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未经前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建立事后备案机制。《办法》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市纪委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纪委监委备案。县区纪委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纪委监委备案。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由政策法规研究室督促限期补报,必要时进行通报。每半年在内网网站公布各县区纪委监委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每年年初集中通报上一年度备案文件目录,供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交流借鉴。

建立评估清理机制。《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就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重大调整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建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清理结果。(蚌埠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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