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近日,绩溪县纪委监委研究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既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更加科学的遵循和依据,又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担当明确了行动指南和自律标准。该《办法》共分8章21条,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范围、监督责任、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
明确监督范围。将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县委巡察机构专职干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由两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具体承担相关监督责任,实现监督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明确监督责任。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监督工作是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监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两委机关干部监督室具体承担。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情况。
明确监督内容。监督主要围绕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审核、执纪审查调查、定性量纪、党风政风监督、巡视巡察工作、保密纪律六大方面,突出纪检监察干部履行主责主业,清晰划定纪律底线,促使监督执纪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明确监督方式。明确调查核实、抽查检查、调阅档案等多种监督方式,注重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同时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从严监督”六项原则,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实效。
明确追责形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专项台账。对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根据线索管理处置程序和相关制度严格办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严防“灯下黑”。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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