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党员干部专心致志谋事创业,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近日,和县纪委监委出台《和县党员干部查否澄清保护办法(试行)》,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调查核实定性。对于反映存在错告、诬告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由承办该线索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再次核实务求更全面、更严谨、更细致,调查结果须经县纪委常委会审定,确保对举报问题准确定性。
分级归口办理。经核实发现被反映对象被错告、诬告或者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线索受理单位(部门)填写《检举(控告)失实澄清证明审批表》报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与受理单位(部门)共同研判后,经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澄清证明通知书》,转至受理单位(部门)予以澄清证明。
及时澄清保护。《澄清证明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意愿,采取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发出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如被反映对象本人或单位申请,需要扩大范围澄清的,可由受理单位(部门)报县纪委监委,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实施。
结果反馈公开。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和结论;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或说明,消除负面影响。对不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个人秘密,且与群众利益相关、关注度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信访举报处理结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开,引导信访人息访息诉。
保障合法权益。对予澄清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反映(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或交流使用中不受影响,切实保护澄清对象的合法权益。在澄清保护工作中,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马鞍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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