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旌德县纪检监察干部纷纷利用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微信群等方式,学原文、找不同,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新修订《条例》热潮。
“今天一早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看到新修订的《条例》公布,内心十分激动,我立即转发到了县纪委监委‘梓山清风’微信群里,供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叶军政高兴地说。
“通过认真对比,我发现这次公布的《条例》对很多新型违纪违法行为作了新规定,比如说增加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我想这一条其实就是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给予的处分,这是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的具有现实意义的修改,今后将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刘峰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去,既体现了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又体现了对干部的严管和厚爱”,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杜和文认为,“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分层次对症‘下药’,用准‘剂量’,有利于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精准度。”
“新修订后的《条例》较2015版相比,我认为内容更合理,逻辑更严谨,政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修订《条例》是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向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旌阳镇纪委书记程勇军在学习之后深有感触地说。
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深入学习后纷纷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行为的原则和底线。其中融入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察体制改革等内容纳入其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扎紧制度笼子、紧跟时代改革发展步伐的坚强决心。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做到自治、自责、自律、自省,下一步继续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条例》,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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