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印发《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暂行办法》,规范党风廉洁意见回复范围、程序等,为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落实好干部标准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对象划定范围。《办法》明确纪检监察组负责驻在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以及拟提任处级干部人员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细化了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处级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推荐任厅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列入厅级后备干部名单等七种需要征求党风廉洁意见的情形。
综合研判分类回复。《办法》规定纪检监察组应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党风廉洁情况。重点了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是否存在信访反映和有关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核实情况;是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是否因违纪违法受党纪政务处分正在影响期内;是否因失职或未正确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被问责等七个方面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分类出具不影响使用、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等书面回复意见。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办法》规定纪检监察组要定期清理和规范管理问题线索,充实完善廉政档案,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组织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组通报、反馈干部考核考察、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党组织要对推荐或拟提拔人选负责,主要负责人要在结论性意见上签字。《暂行办法》还强调,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肃问责,以规范严谨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纪律要求,合力把好选人用人关。(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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