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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从逃避到面对的转变

时间:2018-08-14 09:3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清风苑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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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出差,这周都没时间过去。我就是一个自己创业的人,又不是国家干部,一天不跑一天就没饭吃。”放下电话,我明显感受到对方言语中颇有情绪,不愿意来配合调查。

过了几日,当我再次给他打电话时,他又说开会很忙,反复推脱。无奈之下,我只好向自己所在的纪检监察组张组长汇报,综合监督单位的下属国有控股企业党支部党员周某不愿配合调查。

张组长听完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小张,不用担心,估计周某长期在外经商,参加组织生活少,党员意识淡薄、规矩意识不强,正因如此,我们更要请他过来,给他上上党课,补补‘钙’。”

两天之后,周某突然来到我们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室,言语中还是很不情愿。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是其所在的企业党支部书记直接把他“派”了过来。

“我只是喝了一点酒开了车,之前已经被交警部门罚了款、扣了驾照,为什么纪委还要再找我谈话、处理我,有这个必要吗?”周某刚坐下就迫不及待地说道,并急着问自己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张组长平时很擅长做思想工作,一问一答间,就觉察出周某可能是有什么顾虑。随着交谈慢慢地深入,周某也渐渐地敞开了心扉。原来,他是怕受了党纪处分之后影响他以后在支部的任职。

张组长指着小红册子严肃地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坚守党纪国法不容置疑,你要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

“酒驾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自己不负责、对亲人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看似小事实则大害,受到处罚是小事,引起重视才是关键,希望你一定要引以为戒!”“请你再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是有影响期的。所以,你完全可以放下思想包袱。”张组长继续耐心地解释道。

听罢,周某明显松了口气,不好意思地说道:“那天和朋友一起吃饭,也就喝了一瓶啤酒,牙疼的受不了,所以打算去买药,哪知道又下起了雨,心存侥幸开了车,被交警查到了,现在又被纪委约谈,我真的十分后悔!”

张组长点了点头说道:“你也要放下心理负担,回去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过几天我们会去一趟你们支部,针对你的事情开个支部会议,请全体党员发表意见,讨论处理意见。今天回去后请先写一份忏悔反思材料交给我,如果工作确实忙,可以派人送过来。”

周某连忙站起来说:“不不不,这个材料我一定会认真撰写,亲自交给你们。”看着他积极认错的态度,我心里悬着的一块石头放了下来,“老将出马,一个顶俩”,今天的这场谈话也为我这个纪检“新兵”上了一堂生动的实战课。

周某走后,张组长笑着对我说:“其实谈话之前我已对周某做过一些了解,他为人精明干练、与人和善、做事扎实,是个好同志,这次酒驾也是一时糊涂,我们就是要给他敲敲警钟,督促他今后加强党性修养,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到时候去他们支部开会,你也要好好准备一下,这是开展廉政教育的好机会,对他们党组织也要提提要求。”

周某从逃避到面对的转变,变的不仅仅是态度,更是内心,是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和尊崇。严管才是厚爱,一时的宽容和放任不是“爱”,而是“害”。

东汉名儒丁鸿曾言:“夫坏崖破岩之水,源自涓涓;干云蔽日之木,起于葱青。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在萌芽阶段抑制不良之事较容易,等到酿成大祸再来挽救就为时已晚。对党员干部酒驾问题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并非为了让其丢丑,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更重要的是以此为鉴,唤醒他们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泾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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