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县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凤阳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事规则(试行)》(简称《规定》),让凤阳县监察委员会委务议事进入了有“规”可依的轨道。
议事特别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凤阳监委议事除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原则之外,还特别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委务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议事范围更加明确,体现出透明性、效率性和法制性。《规定》规定了议事范围,包括:传达、学习国家、省、市监委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议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审议拟提交市监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和议案;讨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县监委制定的或提请县委制定的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等。明确了监委议事范围,让每一项事项都有议事的相关程序与依据。
另外,《规定》还详细的制定了“议题确定”、“议题审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等内容。(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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