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违纪问题的干部,谁会这么轻易承认?”
“如果不能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那不就很有可能成了走过场,甚至打草惊蛇?”
……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市纪委监委印发的《谈话函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时,我曾经有过这样的疑惑。然而,直到最近办理了一件信访件,在采用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后,我对这一工作手段的有了新的认识。
在一起案件线索分析会上,纪检监察组经过研究和讨论,决定对这起案件采用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在起草函询通知书时,我们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需要函询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和归类,确保不遗漏一个细节。被函询的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书时,我们先对其进行了思想沟通和政策宣传,使得被函询对象能放下思想包袱,实事求是地陈述问题。
在被函询对象上交的说明材料里,我惊讶地发现,被函询对象不但如实、详细地回答了问题,还主动报告了一些个人认为单位不合理的现象和组织上未掌握的一些问题。同时,这位被函询的对象把我们的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一再反思。
“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次函询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这样一种方式体现了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我更深知如果不如实作出说明,将会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被函询对象说道。
看到这里,我的疑惑也找到了答案。如此看来,谈话函询显然不是“谈了白谈”、“问了白问”,对组织而言,这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手段,体现的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关爱;对被谈话函询对象而言,与其说是一次“无情的批评”倒不如说更像一次“善意的敲打”。
谈话函询不只是冷冰冰地责问,她带着组织的温度,在确保尺度的同时,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能够信任组织、认清问题,也有利于党员干部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基础上更加奋发有为工作,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关心。(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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