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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规范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

时间:2018-05-09 08:36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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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八项规定”精神,5月7日,阜阳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阜阳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坚决防止大操大办,带头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各界倡导文明新风。

据了解,《规定》的适用对象为《监察法》明确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原则,一般局限在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姻亲范围内;婚礼、丧礼外的其他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规定》还对操办婚礼、丧葬事宜的规模和标准具体细化,从严要求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不得讲排场、比阔气。

“两报告”明确报备事项。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嫁事宜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报告表》,作出廉洁自律承诺;经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应当在操办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书面报告操办情况,由本人亲自签名,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严禁”划出纪律红线。严禁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举办低俗演艺、燃放烟火爆竹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严禁个人或授意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让管理、服务对象承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严禁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其他违反廉洁纪律或廉洁自律规范的行为。

“三落实”追责问责。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内容,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落实纪律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及党纪政务处分;对恶意瞒报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纪委(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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