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握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践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日前,东至县纪委监委出台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
《办法》旨在进一步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治未病、正歪树、护森林”,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对出现违纪苗头或倾向的党员干部进行早提醒、早纠正、早防范,真正把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需要提醒、批评的;经初步核实,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存在一定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共7种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及其他批评教育类14种处理措施。同时规定,党员干部一年内被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2次及以上,仍不思悔改,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党组织对出现明显问题的党员干部没有及时按第一种形态处理,致使其进一步突破纪律底线,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要求,各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转变工作理念,切实履行好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统筹抓好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七种情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规范工作程序,全程留痕管理。县纪委监委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同时,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到巡察工作当中,对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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