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据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应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3月28日晚,青阳县纪委监察委“3·23”审查调查专案组党支部学习会上,专案组成员结合手中的案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交流心得体会。
临时党支部成立以来,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青阳县执纪监督监察安全工作规定》等内容纳入每日学习计划,开设每日一题“微课堂”。通过座谈研讨、自学、写心得体会、实战实训等形式,加深纪检监察干部对宪法、监察法条文的掌握和理解,树立宪法意识,增强法治思维,依法规范履职、强化自我监督。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审查调查职责,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查办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坚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及时购买发放《宪法》《监察法》
开展“每日一题”活动,大家轮流领学。
每天晚上抽出半小时,以“短平快”形式,开展学习交流。
新旧条文对比着学习
依据监察法,制定修订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文书。
撰写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青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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