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安市裕安区原区长、区委书记、六安市委督查组原副组长陈新民(副厅级)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新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陈新民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区长、区委书记和六安市委督查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0余万元。经查,陈新民在安徽省纪委掌握其犯罪线索后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并向省纪委递交自首材料。陈新民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部分属实。
法院认为,陈新民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陈新民有自首、立功情节,其家人积极代其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陈新民表示不上诉。(记者 陈多润 曹懿)
陈新民案件历程:
2015年12月29日,安徽省纪委宣布陈新民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4月11日,安徽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新民决定逮捕。
2016年11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陈新民涉嫌受贿一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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