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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出台办法 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时间:2019-02-01 08:52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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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澄清正名实施办法的出台,给我们基层干部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不仅保护了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而且也帮大家打消顾虑、丢掉犹豫、轻装上阵。” 泾县云岭镇党委书记马文波感慨道。

为给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提供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保障,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近日,该县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关于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为遭受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信访举报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办法》规定,对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就同一问题重复多头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对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的;对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对在组织调查期间,口供或者伪装、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种情节,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办法》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加强党性教育和法纪教育,从严管理和教育监督,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党委(党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带头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对自己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通过建立澄清正名机制来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既坚持执纪从严、利剑高悬,又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把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结合起来,大力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该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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