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蜀山区纪委监委通过总结谈话函询工作实践经验,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有关“谈话函询”的规定进行细化,出台《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运用谈话函询手段,做细做实“第一种形态”。
严明谈话函询适用四种情形。对于符合一是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的问题线索;二是比较简单且明确的问题线索;三是比较笼统,缺少具体的细节或举证材料的问题线索;四是对于反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不易查实和无法量化的问题线索,可以适用谈话函询。
严格谈话函询处置四步流程。按照“准备-谈话(函询)-审核-处理”流程,事前,承办部门做好谈话函询准备,包括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及函询提纲。事中,做好谈话笔录制作和函询回复梳理。事后,承办部门做好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严密谈话函询监管六份文书。通过专门设计相应表格,强化监督管理,实现了对谈话函询全过程的监管。《问题线索呈批表》和《办理情况呈批表》管住了问题线索办理的入口和出口,有利于规范处理问题线索。《谈话通知书》和《函询通知书》体现了谈话函询的正式性和严肃性,有利于从思想上引起被谈话函询人的重视。《问题线索了结告知书》及时告知谈话函询对象处理结果,有利于其放下思想包袱。《提醒函》及时提醒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是组织生活会上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有利于党员干部对其进行监督。
严肃谈话函询工作四条铁律。一是严格限定谈话内容。二是严格限定谈话人员范围。三是严格审批程序和送达方式。四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函询情况和线索来源情况。(合肥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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