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日前,东至县制定实施《国资委监管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明确决策内容。包括应当由企业党委(总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超过由企业或县国资委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方面,共20项重要事项。
规范决策程序。决策动议前,应确定会议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同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经集体研究,以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企业监事会列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对决定的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向企业有关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企业党委(总支)、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对同级和下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和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企业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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