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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审核把关需提升六种能力

时间:2020-02-19 13:2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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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部门是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的专责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最后一环。如何履行好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审理干部的永恒课题。对标对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要求,结合山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审理部门和审理干部的履职水平主要取决于以下六个方面的能力。

一、政治分析能力。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审理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审理干部要提升从政治上审视、分析问题的能力,看被审查调查人是不是做到“两个维护”,是不是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存在空喊口号、搞形式主义、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问题,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

二、纪法专业能力。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都要交给审理部门来把最后一道关,这是审理部门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也对审理干部的业务本领提出更严更高要求。因此,每一名审理干部首先要淬炼自身的纪法专业能力,既要对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了然于胸,又要对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学深悟透,努力成为纪法双施双守的标杆。

三、证据审核能力。审理部门主要通过阅卷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以及定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这其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证据审核。所以说,证据审核能力也是审理干部最基础的能力。证据审核就是要查清证据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每一证据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全部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同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等等。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四、政策运用能力。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和策略运用能力是审理干部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审理工作中,要按照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的要求,立足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生态,统筹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决防止随意转形态问题,无论是从轻减轻还是从重加重,都必须有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能在案件质量上“放水”、搞人为变通。

五、沟通协调能力。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案件审理室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重纪法、重证据,也要重事实,尊重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成果”。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促进审理质效的提升,审理干部在敢于审核把关的同时还要善于沟通协调。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派人向审理组介绍案件背景和相关情况,有助于审理人员充分吃透案情、有针对性地研提补证意见。对于审查调查环节存在的细枝末节问题,可以口头沟通解决;对于重大问题,可在室领导乃至分管委领导层面进行沟通;对于共性问题,可以召开案件审理协调会集中研讨。

六、文书起草能力。审理文书是审理工作成果的载体,也是审理部门的“门面”。因此,审理干部必须增强文书起草能力,既善于运用纪律语言,又准确运用法律语言,在掌握规范格式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审理文书质量。在审理报告和呈报党委的请示中,要更加注重把违纪违法问题的政治成因和政治影响揭示出来;要突出党内审查特色,准确表述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要结合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真实反映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除此之外,审理干部应当具备的能力还有很多,比如,调查研究能力、攻坚克难能力、拒腐防变能力,等等。但与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最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以上六种能力,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干部应当始终坚守保障案件质量的基本职责定位,强化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不断淬炼提高六种能力,切实发挥好“关口”“出口”和“窗口”作用。(杨宏 作者系山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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