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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做细做实审查调查工作需做到几个转变

时间:2019-05-08 09:3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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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审查调查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研究新问题、破解新难题,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需做到几个转变。

从纪法单一思维向政治、纪法、辩证多元思维转变。做好审查调查工作要突破一元思维的局限,善于运用多元思维分析问题、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特别是要把讲政治、讲纪法、讲辩证有机统一起来,用政治思维、纪法思维、辩证思维来研究指导工作,推动发展,做到既善于用政治思维和政治智慧准确把握方向、大势、全局,又善于用纪法思维和纪法方式准确把握实体、程序、证据,还要善于用辩证思维和方法准确把握重点、规律和战略谋划。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有多少问题查多少问题,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随意放大或缩小,不能急功近利等。

从“分段式”接续查办向“一站式”高效查办转变。用留置取代“两规”后,从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大大缩短。过去,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要经过纪委审查和检察机关侦查两个阶段才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办案时间较长,如果发现有漏罪,可重新计算侦查期限,侦查期限还可以依法延长,即使在之前的环节中取证工作不到位、证据有瑕疵,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还有时间对证据进行补强完善。现在,除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以外没有补救的机会,要求在最长五个月的时间内(除去审理部门审理时限30日),所取的证据达到审判标准,完成过去从审查立案到移送侦查两个阶段的任务,可以说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习惯和方式方法,从强化初核工作、减少重复取证、应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简化审批程序、科学指挥管理等方面要时间、提效率。

从倚重审查措施向精细化初核转变。以往,我们主要是通过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来突破案件,对初核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这种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这迫使我们调整思路,注重初核,从初核对象的圈定、初核方向的明确、初核内容的甄别、初核重点的把握、初核人员的安排、初核时机的选择等各个方面进行严格地精细化把握和操作。精细化初核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在初核阶段尽可能全面收集掌握被核查人及涉案行业等信息,形成信息优势;二是尽量在初核阶段获取被核查人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形成“用证据促供述”的条件和氛围。必须认识到,正确的风险决策意识来源于初核中获取的关键证据和信息。只有在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保证在立案后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调查工作,也才能在面临“零口供”时做出正确的风险决策,并有助于突破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理防线,为争取从宽处理而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从这个角度讲,精细化初核也有助于减少“零口供”案件的发生。

从依赖口供收集证据向取证的合法性、全面性与客观性并重转变。长期以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主要是依赖被调查人的“口供”定案,这样容易出现“翻供”和“翻证”,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这就要求我们在取证工作中既要强调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又要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要求,建立健全不完全依赖口供的证据收集固定模式。取证工作要以提高证据质量为目标,构建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要特别强调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固定,重视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强化对再生证据的提取,深刻认识和充分发挥再生证据的价值,从而拓展认定案件的证据面,丰富证据链条,完善证据结构,优化证据体系。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一是要依法。包括调查人员的主体、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要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二是要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注重收集被调查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被调查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三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虽然存在矛盾但能够合理排除。四要正确理解把握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树立口供与其他证据并重的思想,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从队伍素质能力的不平衡、不适应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转变。从监察体制改革一年多宁夏的实践来看,审查调查队伍缺少纪法皆通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从条线上来看,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存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没有实现专业化、职业化,特别是越到基层表现得越突出,与新时代审查调查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审查调查队伍必须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之路。要根据审查调查工作特点,建立人员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等机制。实行审查调查人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审查调查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更好地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晋军 作者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委员兼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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