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以案警示】违规骗取项目补助 铤而走险终被惩处

时间:2018-11-23 17:1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以案警示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线索来源】

2017年12月,省委第七巡视组在对宣城市宣州区开展巡视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区水东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陈某某违规骗取退耕还林补助问题。区纪委监委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立即对陈某某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

【情况核查】

经查,2005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相关规定,陈某某与水东镇祁梅村村民黄某某签订了《山场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芦柴凹(地名)72亩山场承包经营权,并于2009年8月办理了林权证。因芦柴凹山场中的60亩属国家级公益林(三级),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03年开始,芦柴凹山场每年享受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

2006年,陈某某将芦柴凹山场中的植被(零星松树和杂草)砍伐并全部种植毛竹。之后,陈某某违反国家相关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在明知该处山场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情况下,仍将此处山场作为坡耕地,并以其同学张某某的名义申报退耕还林资金补助。作为水东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陈某某又直接经办、验收申报事宜,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向上级部门报送。2006年,陈某某开始享受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在2006年至2017年期间,共套取芦柴凹山场退耕还林补助共计131114.20元。

【处理情况】

陈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8年10月12日宣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纪者说】

陈某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究其原因,还是平时对纪法学习不够,头脑中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我深感后悔,十分愧对单位多年来对我的培养,甘愿接受一切处理。今后我一定时时刻刻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心中,绝不再肆意践踏纪法底线和红线。”

【执纪者说】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涉及面广、群众参与程度高,是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保护生态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陈某某作为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多年来不守绿尽责,却利用负责申报退耕还林资金补助这一职务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学习领会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将之作为必须严格落实的政治责任和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纪律保障,以实际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宣城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