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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送达”这件“小事”

时间:2018-03-23 16:48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清风苑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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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骆,让你准备的《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怎么没有看到?”

“程主任,这件‘小事’您还记着呢!立案决定书直接交给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就行了,不需要送达回执。”我随口答到。

我和程继红主任今天要送达胡某违纪立案决定书到交通局党委去,细心的程主任在出发前检查我准备的相关材料,发现了这个“遗漏”,我的回答他似乎并不“买帐”。

去年12月初,芜湖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县纪委监委机关新增了第四、第五两个纪检监察室,程主任就是转隶过来的同志,之前在县检察院一直从事反贪工作,有着丰富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经验。自监察委成立至今,县纪委监委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58件,其中第一种形态123件,占77.8%,达到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1+1>2”的效果,我们第四纪检监察室在程主任的带领下,执纪审查工作也是不停步、再出发。

胡某案件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件违纪立案案件,为了确保执纪审查程序的完整性、规范性,在案件查办的每个环节,我们都仔细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实施细则,再三确认程序到位。就在违纪立案书送达这个环节,程主任依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提出要有一个“送达回执”的建议,以确保党委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政治表现,担起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带病评优、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

带着程主任的建议,我细细研读了相关规则,没有找到明确的规定,为稳妥起见,我又到档案室翻看了已办结的卷宗,仍然没有发现送达回执的踪影,既然文件里没有,案卷中又未见,这说明不需要送达回执,最起码这不是必要环节,想到这个“合理的答案”,我便放下了这件事,匆匆忙忙着手准备其他立案材料。

“可不能小看这薄薄的一张回执单,没有它你怎么证明文书已经送达或什么时间送达的呢?这个程序上的漏洞就给了党委推卸监督和不履行相关处分的可能!”程主任眯起了眼凝视窗外,“我在检察院曾经办过一个渎职案件,就是因为快递件上的邮戳模糊,不能确定判决书送达的准确时间,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以此为突破口,差一点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程主任顿了一顿,看着我说,“小骆啊,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将直接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都将接受司法审查,任何一个小小的瑕疵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不能马虎啊!”

程主任语重心长的话让我感觉脸上一阵发热,“我明白了程主任,纪检监察工作无小事,我这就制作一张立案决定书送达回执!”

下班回到家,我一改以往追剧的休闲状态,打开电脑如饥似渴地学起了刚刚出台的《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赋予了我们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如何衔接好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除了顶层设计,更需要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时刻强化程序意识,确保证据合法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要用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件“小事”,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向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芜湖县纪委监委 骆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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