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冉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能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符合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定情形。”灵璧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在案件评议时谈到。
近日,宿州市纪委监委组织全市各县区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到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展灵璧县民爆器材化工公司经理冉某某涉嫌受贿案庭审观摩活动。该案是宿州市监察机关对《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的首次适用。
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出具了监察机关作出的关于对冉某某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函。被告人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与会人员对冉某某案进行了评议,对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证据材料、提出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探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旨在鼓励被调查人在犯罪后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有助于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宿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在总结时这样强调。(宿州市纪委监委)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