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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审查证据的实践思考

时间:2019-12-04 10:2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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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证据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础性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从王某套取财政资金案说起

笔者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

王某,原L市J小学办公室主任,2019年2月至10月,王某伸手40余次,套取财政资金共计101万余元,几乎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为了确保审查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L市纪委监委从立案开始就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

作为学校办公室主任,王某主要采取模仿校领导、教职工等人签字报销票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通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调查组决定紧紧围绕其套取财政资金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了详细完整的取证提纲。

为收集、固定王某套取财政资金的证据,调查组通过讯问获取了王某的供述,扣押了物证、调取了财务凭证等书证70余份,并对60余名涉案证人逐一进行了询问,获取证人证言100余份。此后,调查组又委托市检察院对王某模仿他人签字的字迹进行了鉴定,其中涉及票据133张、模仿10个人的签名字迹共计208个。市检察院出具了10本鉴定意见书,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综合以上,王某套取财政资金的证据链形成了闭环。

套取的财政资金,王某是怎么拿到手的?调查组又调取了王某本人和其他涉事人员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王某到银行取款的影像资料,并通过讯问获得了王某本人提取现金的供述。

财政资金到手后,王某又花在了何处?据王某本人供述,绝大部分资金都被他用于购买彩票。调查人员按图索骥,到相关彩票店对5名知情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王某购买彩票的票根。

完成以上三步,从取证角度看,王某的所有犯罪事实都得到了固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L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每一次使用调查措施都严格依法进行,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证据收集的过程完全符合监察法和刑事审判对于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要求。

此后,L市纪委监委决定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室对证据进行了审核把关,并帮助查漏补缺,让证据更扎实、更完整。

本案中,L市纪委监委为了查实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收集了能够证实王某违纪违法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现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注意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依据和标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审查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方面要求:

第一,客观全面。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者虚构的,而且要从不同角度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职责定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方面证据都要收集,防止仅收集被审查调查人违法犯罪的证据,而对违纪证据“一笔带过”。要全面收集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围绕违纪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对量纪、量刑方面证据,收集审查从轻、减轻、加重、从重等方面的证据,避免以相关情况说明代替证据收集。

第二,防止过度取证。审查调查中,既要注重证据的客观全面,又要防止不计成本,过度取证。证据具有关联性的要求,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不到位,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造成时间浪费、人员浪费、资源浪费。这要求审查调查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学通弄懂各项法规制度,练就能够在堆积如山的材料中掌握好证据取舍的分寸感。

第三,依规依纪依法。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都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要严格遵守程序合法的原则,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要求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正或解释。

第四,及时细致。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利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措施,及时主动、认真细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证据的存在形式一般比较隐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隐藏于大千世界,审查调查人员必须具有锐敏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被假象所迷惑,通过细致的取证工作,辨别真伪,求得真相。

第五,同步审查判断。纪检监察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核中,要注意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违法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当发现收集的证据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监察机关要结合相关规定,将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到调查职务犯罪工作中,切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王希鹏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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