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宿州:建立澄清保护机制 正反向为干部正名

时间:2019-07-11 09:4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为激发干部干事活力,今年以来,宿州市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失实举报澄清保护机制的实施办法》,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诬告陷害造成恶劣影响者严肃查处、祛邪扶正,树牢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该市从正反两方面明确澄清保护机制的情形,对存在被错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受诬告陷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信访核查、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案件审查调查等工作中,找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等,在一定范围内因误解而形成不良影响等3种情形,启动澄清保护机制;同时,反向界定了对反映问题笼统,线索不具体、不清晰,予以函询提醒了结的;反映问题不实或与事实不符,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反映问题查无实据,但又不能轻易排除或否定的;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但情节轻微,以适当方式处理后予以了结的等4种情形,不适用澄清保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该市通过四种方式,对干部予以澄清保护。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被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予以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被举报人涉及提拔、进一步使用、调整及评先评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反馈,避免因而影响当事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对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同宣传部门及时跟帖回应,澄清有关情况;对不涉密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信访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息访息诉,为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该市从严落实纪律要求,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从调查组、被举报人、举报人角度分别提出纪律要求,在调查核实中,调查组既要注重收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成立的验证材料,避免有错推定、先入为主;被举报的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调查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举报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属诬告陷害的,从重或加重处理,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宿州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