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宣城:织密监督网 从严从实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行为

时间:2019-05-18 07:46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组织人事     编辑:杨峰
【字体: 】      打印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其他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二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近日,宣城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为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作出预防性安排,又为从源头上遏制“期权腐败”提供了一项制度性举措。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公职的范围,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6类人员提交的辞去公职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求对申请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须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辞职干部单位或者本人。

《办法》要求,须严格按照“三步法”规范开展辞职人员申请办理工作,对申请辞去公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把好“首道关”,对申请人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原因理由充分且符合条件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拿出的意见开展复审,并与干部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明确其辞职意愿和去向,同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机关意见,对干部廉洁自律、是否涉嫌犯罪、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给予明确说明。组织人事部门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委(党组)根据反馈意见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最终决定。

《办法》中还明确划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从业底线,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要详细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需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并不代表远离了纪律约束。这次我市出台的《办法》,犹如一份‘临别赠言’,严字贯穿、厚爱满满,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其本质是真正给予党政领导干部关心和爱护,帮助干部健康成长,确保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表示。(宣城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头条号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