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阜阳颍东:着眼“治病救人” 用心做好纪律处分“后半篇文章”

时间:2018-11-22 08:44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字体: 】      打印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颍东区纪委监委在强化监督执纪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围绕处分对象、案发单位和发案系统,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创新举措,积极做好纪律处分“后半篇文章”。

一律公开宣布,把“处分书”变成“警示课”

“我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重复领取奖金是错误的行为,我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反思,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也希望其他同志引以为鉴。”这是区纪委监委执纪审查人员在区征补办召开的党员大会上,公开宣布一名受处分党员的处分决定后,该名党员发出的心声。

为了避免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出现“一处了之”,或是塞进档案“呼呼大睡”的现象。今年5月份以来,区纪委监委着力提高“以案促改、以案促教”水平,在每次宣读处分决定时,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引导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在会上对违纪问题再扫描、再聚焦、再剖析,不仅说清楚违纪层面的问题,还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在“红脸出汗”的同时,从灵魂深处来一次党性的“洗礼”。同时,组织所有参会的党员干部逐人讲感受,进一步实现人人受教育的目的。

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委共现场宣读处分决定28次,真正使一张纪律处分决定书变成一堂触及灵魂的警示教育课,有效实现惩处和预防教育的有机统一。

“零距离”回访,让受处分干部重新焕发履职激情

“刚受到处分时,心里确实不太舒服,后来组织领导多次找我谈心,不断开导我,使我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干事……”一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乡镇干部在区纪委监委回访时这样说:“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我会更加努力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请组织放心。”

5月份以来,颍东区纪委监委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精神和有关容错纠错激励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以保障受处分人员权益为根本,切实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直接面向受处分人员本人、家庭、所在单位,重点对仍在重要岗位人员、被责任追究受处分人员、需解除行政处分或者恢复党员权利人员进行回访,注重做好被处分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放下包袱,全身心投入工作事业中去。

颍东区正午镇原党委副书记曹某对此深有体会。2016年11月,因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工程开标过程中出现围标行为,曹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在组织的帮助下,曹某逐渐从刚受处之后的灰心丧气中走了出来,在后来的工作中更加谨慎细致,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一致好评,并在今年11月通过组织推荐考察被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候选人。

此外,区纪委还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在此期间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情况进行鉴定,并要求受处分人员上交思想认识材料,最后由回访小组综合评定后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并及时送达归档,实现全方位跟踪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真正把回访教育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好做扎实。

纪法微宣讲,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

今年以来,颍东区纪委监委组织15名年轻纪检监察干部成立宣讲团,不定期深入全区各地开展纪法微宣讲活动。宣讲内容紧盯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围绕脱贫攻坚、征地拆迁、城市建设、民生工程等违纪违法问题较为集中的领域,按照“既当头棒喝,又防微杜渐”的原则,精选了一批严重违纪案例和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处置的基层农村党员干部典型案例,与《国家监察法》、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有机融合,更好地以案明纪释法,提升宣讲的政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王忠正是在任职板桥村党总支书记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无论是给插花镇还是给板桥村都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强化自身约束。”插花镇党委书记杨海在听完区纪委组织的“纪法微宣讲”后感慨的说道。

今年3月,插花镇板桥村原党总支书记王忠被颍东区纪委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经过审查调查,王忠因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拆迁补偿款等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王忠作为插花镇一名老资历干部,其被查在插花镇党员干部中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区纪委监委趁热打铁,立即组织“纪法微宣讲团”赴插花镇开展了一场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为主题的宣讲活动。

目前,全区已开展微宣讲17场,手受众达2200多人次。同时,要求各发案单位以典型案例为契机,积极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对照身边人、身边事,设身处地自我反省,让他们真正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严格做到敬法畏纪、遵规守矩。(阜阳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