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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制定出台巡察整改工作办法

为压实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推动巡察成果转化为改进作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效,近日,芜湖市镜湖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工作进行制度规范。

压实主体责任。《办法》明确,被巡察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工作,坚持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严格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推动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突出重点环节。《办法》指出,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时限。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深刻剖析问题症结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自巡察反馈之日起15日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报告、建章立制情况报告和执纪问责情况报告。

明确整改要求。《办法》要求,问题整改应注重举一反三,推进共性问题专项治理,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被巡察党组织要建立巡察整改问题台账、建议台账和线索办理台账,实行全程挂单整改,做到没有整改的绝不放过,降低整改标准的绝不放过,整改不及时的绝不放过,成果运用没有举一反三、没有进行制度规范和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绝不放过。

严肃整改纪律。《办法》强调,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依据整改工作任务安排,对进展迟缓的,要及时进行提醒;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限时督办;对督办后仍未完成的,要组织开展问责。被巡察党组织要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芜湖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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