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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用在刀刃上”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监督管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早在2012年12月在河北省阜平县看望慰问困难群众,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就严肃指出:“扶贫款项被截流和挪作他用,和救灾款被挪用一样,那是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坚决反对,坚决查处。”2016年7月,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又明确要求,要把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眼下,随着党中央提出的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时限日益临近,完成各项任务的要求也越来越紧迫,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更要警醒和行动起来,扎实贯彻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指示,不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其“用在刀刃上”。

按照《管理办法》,扶贫项目资金应重点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然而,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地近年通报的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例所揭示的,少数地区在扶贫领域仍存在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失职渎职等现象,直接损害了贫困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阻碍了脱贫攻坚的步伐。实施严格绩效管理是促进扶贫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用的重要管理手段,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加强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压实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努力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围绕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管理办法》从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增强问题意识,抓住重点环节。要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既要有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也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为有关部门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一方面,各级纪委监委要本着“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就决不客气”的原则,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协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线索,坚持监督执纪“一竿子插到底”,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查严处扶贫领域腐败,斩断伸向扶贫项目资金的“黑手”。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机制,构建立体化监督网络。近年来,梅州市纪委推动在兴宁试点建立惠民信息公开平台,把各项扶贫政策、涉农政策及落实情况信息全部纳入,方便群众用手机查询和监督;河源市试点推出镇村人民监督员网群制度,对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涉农资金安全公开透明运行都起到了积极效果。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借助各方社会力量,创新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堵住制度漏洞,筑牢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堤坝,让打扶贫项目资金歪主意的人无可乘之机。

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精准管理和精准监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思想的应有之义。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制度执行,严查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不断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精准度,扶到点上、根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助力广东脱贫攻坚目标早日实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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