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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案件审理需审慎把握五个方面

时间:2018-05-03 15:3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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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是执纪监察工作的“出口”,是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案件的参谋助手。针对纪检监察案件质量可能出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畸轻畸重、重实体而轻程序、忽视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笔者认为,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审慎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事实证据是基础。查清事实一般围绕案件的“七何要素”(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展开查核。查清事实,关键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要严格审查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证据合法性,要看收集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符合党纪法律规定。比如,审查调查部门收集的书证复印件,未由书证提供者盖章或签名,则违反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如果不能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则该证据不能采纳。审查证据真实性,主要任务是判断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例如,行贿人称用普通月饼盒子装了人民币50万元现金送给某公职人员,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根据常理,普通月饼盒子装不下那么多的现金。审查证据关联性,关键是审查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有些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产生的结果,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事实产生的条件。

性质认定要准确。性质认定是适用党纪法规条款的前提。性质认定通常采用三段论推理逻辑思维。即由大前提、小前提,引申出结论。党纪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划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在对违纪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时,应当在上述“6+1”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性质认定需要遵循的规则包括: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法衔接专门条款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九条或者与分则中六大纪律部分条款竞合时,优先适用第二十七条;对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而不适用第二十七条。

量纪轻重应平衡。对量纪轻重的考量,要综合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一是区别错误性质。相近行为,定性不同,量纪可能大相径庭。比如受贿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前者是违反国法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后者要大得多,因此在量纪处理上,前者比后者要重得多。二是区别涉案金额和严重程度。同样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和严重程度有差别,量纪轻重必须相应体现出来。通常情况下,违纪金额越大,情节越重,给予的处分就越重。三是区别认错悔过态度。认错悔过态度包括检讨悔过情况,配合审查调查情况,有无主动交代问题,有无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有无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等。此外,对于在纪律整饬期间不收敛不收手的,以及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公职人员,在量纪时应当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程序手续不可缺。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执纪监察办案该走的程序要走,该办的手续要办,不可或缺,不能逾越。前些年,惠州市纪委曾根据申诉人的申诉,撤销了某县(区)纪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原因就是该案立案程序缺失。案件审理对程序手续的审核把关,要做到无禁区、全覆盖,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监督线索来源、初核立案的报批情况、审查方案的报批及实施情况、审查措施审批情况、查询搜查扣押的手续情况、违纪事实见面情况、征求所在党组织处理意见情况、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等。

款物处置须得当。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察权威造成影响。涉案款物处理的常见问题有:一是遗漏处理。有的完全遗漏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只提出给予党员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意见,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只字未提。有的遗漏部分涉案款物的处理,如某党员公职人员同时有收受礼金和违规兼职取酬两种违纪行为,但只对礼金作出处理,遗漏了对违规兼职取酬所得的处理。二是处理不当。比如,以扣押代替没收,扣押属于审查调查措施,是暂时性的,而没收则属于终局性处理措施。又比如,不当没收,将本应退还原单位的款项进行了没收。三是程序错漏。有的应该进行鉴定的,没有委托鉴定。有的查封没有《查封决定书》。有的《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没有让被扣押款物持有人签名。有的涉案款物处置未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讨论等。

(梁祖培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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