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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行废贪之举 成立廉之志

时间:2018-04-13 08:42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廉政时评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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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五年(公元810年),唐宋散文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因参与王叔文变法改革运动而受贬,被贬为永州司马,在此曾作《八愚诗》。数年后,韦氏到永州任刺史,刚到任,便组织人力在城内一处荒地开掘池沼,垒石造山,植草栽花,建起一座厅堂皆备的园林。柳宗元为该堂作记文,从描述建造园林的过程到建成的园林的整体面貌,最后落脚于一种社会治理的隐喻。文末述:“见公之作,知公之志。公之蠲浊而流清,岂不欲废贪而立廉?公之居高以望远,岂不欲家抚而户晓?”

浊与清是水流中两种相互对立的状态,溪流中有浊污存在,就不可能清澈,反之,要还原一个原本清澈的溪流,要么清除浊物,要么治理污水。贪与廉是为官中两种迥然相异的立场,官场中贪腐频发,就不可能政府清廉,反之,要实现政治清明,就必须如柳公所言的“废贪而立廉”。

但是,当前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告诉我们,要想建立一个长效的“立廉”机制,健全一个持久的“立廉”环境,仅仅关注于废贪之举还远远不够,需要识贪、惩贪、防贪等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才能综合发力、共筑成效。

识贪,是防贪惩贪的基础和前提。在当前大力反腐败的高压形势之下,贪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贪腐的途径越来越隐秘,贪腐的面孔越来越善于伪装。另一方面,潜在的贪腐分子反调查的方法也日益翻新、花样迭出。伴随着《监察法》的生效实施,作为纪检监察人,既要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纷繁之中练就高度敏锐的眼睛和嗅觉,更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掌握善于抓住证据、锁定事实的本领,能够将贪腐行为挖掘出来、暴露出来。

惩贪,是对已经发现的贪腐分子予以打击和惩治。清除害群之马,犹如建造园林的“浊清辨质,美恶异位”。尽管从长远和总体看,惩治贪污分子是一种治标的手段,但其威力和效用丝毫不能忽视。治本是我们的最终追求,但治本必先治标,只有治标才能逐渐走上治本之路。因此,惩贪的力度一刻也不能放松,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治一起,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巩固已经形成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每一位纪检监察人都要牢记,反腐永远在路上,惩贪须臾不松懈。

防贪,是长远之策、长久之计。“惩防并举、预防为主”一直是反腐败的总方针。《监察法》提出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其宗旨就是立于防贪。防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因此,反腐实践中,要将惩贪和防贪紧密结合、深度融合,将警示教育、制度建设、漏洞堵塞、机制完善等各种措施协调运用。每一位纪检监察人,都要拓展自己的能力,既要学会打击贪腐,更要学会预防贪腐,寓防于惩、借惩促防。

“居高以望远,家抚而户晓”。风清气正的氛围成为社会的主流,贪腐之风必然无处藏身、趋于消弭。 (颍上县纪委监委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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