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经过认真学习《监察法》,我认为其中有三大亮点。
打通了“法法衔接最后一米”。《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政务处分、问责、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确立了监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移送后由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起诉,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得以有效衔接,理清了监察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的关系,理顺了法律之间关系。
创设新时代“巡按御史”。明朝洪武年间,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部《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一名内政监察专员,代表议会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由此正式确立。借鉴域内外吏治经验,《监察法》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监察专员的派出、权限进行了规定,监察专员由监察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出,对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监察专员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力,监察权力是完整的。这一制度的创设,必将为查察整饬吏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拓宽内外部监督渠道。《监察法》就“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如何扎牢监察权的笼子”问题作了专门的回应。自我监督是起点。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党的监督是核心。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就是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人大监督是重心。第五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在会议上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其他监督是重要补充。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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