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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让约谈在压实主体责任中发挥威力  

时间:2017-11-15 10:2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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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中坚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压实人民法院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作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约谈具有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析理明责、纠偏正向的重要作用。要使约谈真正发挥威力,必须坚决避免流于形式、千篇一律、隔靴搔痒、零敲碎打式的约谈;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制度常态,推动责任落地。

找准问题谈,选好切入点

约谈既要兼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首先要确立约谈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

对司法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问题多发的部门,约谈的重点对象通常是其主要负责人。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法官之间互相拉拉扯扯,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育管理宽松软等问题,甚至有个别部门负责人与问题法官沆瀣一气,形成共腐关系网的现象。约谈人在谈话前需充分了解和掌握被约谈人履行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样在谈话时方能做到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谈得准、谈得透,谈出效果。否则,就很难戳中要害,甚至最终会事倍功半。

开展约谈工作,选准发现问题的突破口十分必要。人民法院的廉政监察员是纪检监察组织延伸的监督“探头”,往往身处司法办案一线,对所在部门的司法廉洁风险和法官情况有更直接的了解,不失为约谈人了解和掌握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最佳突破口。

约谈人跟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前,应当先跟该部门廉政监察员谈,向其了解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是否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是否做到了严管厚爱、是否支持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制订有针对性的谈话方案。

结合实际谈,把原因析透

纵观人民法院各部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可能相同或相似。由于不同的部门司法权运行特点不同,因而产生问题的原因也各异,与之相应的整治措施自然就要有所区别。

除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入掌握被约谈人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外,约谈人还要结合其所在部门权力运行特点和规律,深刻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做到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在谈话中与被约谈人共同找问题、析原因、谋“出路”,促使被约谈人及时认真地改正错误、改进工作,让约谈不浮于表面,真正发挥治本作用。

具体来说,约谈人跟民事审判部门有关人员谈,需要了解民事案件审理流程、优势证据规则等,尤其要掌握民事案件审判权力分散、法官自由裁量权大、更容易滋生腐败等特点;跟执行部门有关人员谈,需要了解执行工作流程,掌握查封、解封、冻结、拍卖的基本条件等,尤其注意执行工作程序规制不严密,执行人员单打独斗容易产生腐败,以及违法查封、解封、拖延执行现象及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跟行政装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谈,需要了解本院基建工程招标、国有资产采购、资金收支的基本情况,尤其要弄清容易产生“回扣”等违规问题的高发环节,等等。

围绕问题谈,把责任压实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有的放矢、直面问题式的约谈,已成为提神醒脑、加压明责、推动工作的利器。失去问题导向和责任传导的约谈,其震慑力必然大打折扣。

约谈人开展约谈应当开门见山、直来直去、真刀真枪,敢于揭短亮丑动真格,勇于直面问题找“出路”,不绕弯子、搞回避,谨防走过场、放“空炮”。只有让约谈成为短兵相接的攻坚战,才能达到把脉治病的目的。

充分发挥约谈功效,不但要做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指出问题这“前半篇文章”,还要做好整改落实这“后半篇文章”。约谈的效果往往要通过整改落实来体现,约谈发现和指出问题再多、批评教育再严厉,如果责任追究不及时、被约谈人不上心、整改落实不到位,这样的约谈不过是一场空谈,对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没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建立约谈台账,将约谈后的整改与问责挂钩,开展约谈后整改情况回访,让被约谈人心中有触动、肩上有责任,让约谈内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切实增强约谈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着眼常态化,把机制健全

实践证明,约谈的常态化、制度化是其生命力的最好保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式的约谈,可能一时热闹,不可能持久发挥作用。在人民法院系统约谈工作中,必须着眼约谈常态化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约谈实践经验,在制定出台的纪检组长与廉政监察员约谈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纪检组长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法。坚持全面约谈与重点约谈相结合,明确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对“四风”问题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纠不力、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导致司法腐败问题多发等情形纳入约谈范围,对纪检组长约谈人民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情形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以约谈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责任牢牢扛在肩上。(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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