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芜湖镜湖:印发《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18 16:25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杨峰
【字体: 】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近日,该市镜湖区印发了《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

《办法》以《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法规为依据,对开展回访教育的重点对象、时间时机、内容要求、方法步骤进行了规定,方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贯彻落实,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运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种具体方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处分区管干部的回访教育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其他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回访教育要做到教育和帮助相结合,不仅要了解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情况,还要了解其学习和工作情况,协调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让受处分人员卸下包袱、重拾信心,使他们重回‘正轨’,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芜湖市纪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