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乡镇纪委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中,由于政策学习领悟不够等因素,容易发生执纪量纪不严,随意转变形态等现象。对此,巢湖市纪委加强对乡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严把“三关”,确保适用准确、效果良好。
把程序关,看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注重审查乡镇纪委在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前,有无经乡镇纪委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有无结合掌握的违纪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行充分讨论,有无体现集体意志,防止随意处置。
把审核关,看适用情形是否准确。实行市乡“两级三层”集中会审制,重点审核乡镇纪委适用“第一种形态”中,对违纪事实、考量因素、处理方式的把握是否准确,是否综合考量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违纪性质、情节,被反映人认错态度、一贯表现,是否将违纪事实清楚、应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等方式“拉闸放水”、草草处理。
把效果关,看是否发挥严管作用。要求乡镇纪委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必须事先征求分片常委的意见,每月定期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备案。市纪委重点就乡镇纪委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纪律效果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适用“第一种形态”对当地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影响,看是否发挥从严治党、严管厚爱的积极作用,是否有利于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今年以来,巢湖市纪委对乡镇纪委上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2件信访件下发《责成立案通知书》,予以发回重办,目前,已转立案3件。(合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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