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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出台容错纠错免责若干解释 进一步激发改革担当活力

时间:2017-01-11 18:36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要闻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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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滁州市纪委出台《关于<滁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免责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和《健全容错纠错免责机制<若干解释>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进一步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推进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明确范畴圈定界限。《若干解释》规定,只要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能够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特别是已经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任务清单的,以及为推动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能的探索性试点,上级没有明令禁止的、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属于“改革创新”的范畴;致力于推动“五大发展行动”,致力于推动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346”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都是“干事创业”的范畴。同时按照准确把握严管与厚爱,有意与无意和失误与违纪的界限,针对《实施办法》列举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免责处理的7种情形进行了解释说明。

明确责任注重运用。《若干解释》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时,同时启动容错纠错免责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报备、受理和处置。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对主动承担责任,积极纠错挽回损失;主动取得群众谅解,消除负面影响,彻底整改纠正等情形,按照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中不受影响;在责任追究中,依纪免于问责;各类考核中酌情扣分;评先评优中酌情降级或降档四类容错纠错免责机制进行结果运用。

明确导向正向激励。对《实施办法》进行解释,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要求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是切实推动《实施办法》执行的有力举措,对树立鲜明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若干解释》和《问答》中特别对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容错纠错免责报告备案不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仅仅是申请容错纠错免责的一个参考,不符合条件不给予备案的,也不能成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借口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滁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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