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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践行好“四种形态” 一、二种形态占比95.5%

时间:2018-05-21 09:00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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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太和县纪委监委找准职责定位,本着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治病救人的原则,全方位推进纪法融合,严格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1-4月份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56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占95.5%,第三种形态占2.25 %,第四种形态占2.25%。

规范问题线索处置。以可查性为标准,重点从巡视巡察、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职务犯罪案件和执纪执法部门移交问题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认真分析研判,确定审查重点,提高线索查实率。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要求,按照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问题线索处置动态台账,定期清理、交办、催办问题线索,提高工作效率。

转变执纪审查理念。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的要求,重点关注“三类人”,既严肃查纠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又严查严重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特别是对于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贯彻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工作思路,让党员干部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避免堕入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深渊”。

提高执纪审查质量。将执纪审查的关口前移,对于线索较为笼统或相对轻微的问题,及时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早提醒、早纠正,综合运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敲响警钟,做到无病常防、小病早治,守住第一道防线。在案件审理阶段,紧盯“六项纪律”,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

健全执纪审查制度。出台了《谈话函询协审制度》,对谈话函询结束的问题线索经过审理室再把关、再审核,确保质量、不走过场;对立案及了结案件,出台了案件质量季度评查制度,及时发现案件查办中的问题,督促整改,提高案件质量。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法纪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位。(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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