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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办好留置第一案

时间:2018-04-12 08:10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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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五河县纪委监委首次适用国家监察法办结留置第一案,并依法将该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财务科长王晓春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标准调查取证,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无缝对接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根据案情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合使用调查措施,既保证灵活运用,又注重使用效果。外调组和技术组在外围调查中,精打查询、搜查、扣押、鉴定等组合拳,内审组在留置场所灵活运用谈心谈话和询问讯问组合拳,做到留置场所内外相互配合,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调查措施的运用合力。在留置的27天里,共采取10项调查措施,讯问被调查人50余次,询问相关证人30余人次,调取书证40余份,鉴定签名笔迹46个。

全方位加强审批监管。将12项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分类,明确留置措施向上级监委申报批准后使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等5项措施由分管领导批准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6项措施由主要领导批准使用。严格流程管控,坚持事前请示批准、事中及时报告、事后汇报结果,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监管盲区,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注重从案件调查的全局统筹措施的使用,解决实践中措施使用关联性不强的问题。

全机制进行协作配合。加强纪委监委内部配合,及时启动“双立案”机制,同步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安排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事实、证据、程序以及取证来源是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做到挺纪在前,纪法贯通。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推动法法衔接。在立案调查阶段,协调公安机关配合参与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调查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同时,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与法院的对接联系,提前完善证据链条,补充证据瑕疵,并为审判阶段做足准备。(蚌埠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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