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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细化工作举措 有力有效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

时间:2022-05-25 08:36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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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贿人系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行贿事项是为了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其行为已涉嫌行贿犯罪,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并录入行贿人信息库。”这是滁州市纪委监委某案审理组向审查调查组反馈审理意见时的场景。最终,该案两名行贿人被录入行贿人信息库,这是滁州市纪委监委精准处置行贿人的一个缩影。

滁州市纪委监委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既坚持受贿行贿“一体查”,又坚决防止处理结果“一刀切”,努力实现查办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精准把握提前介入尺度,认真履行纪法政策的“供给者”职能,针对有行贿行为的人员、单位,从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提出全过程、全方位的意见,重点查清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等重点问题,切实发挥审理引导取证作用,从源头上抓好案件质量。

审核把关精准分类处置。综合考量行贿人的动机、认错态度,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后果影响等因素,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五类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严把握不予移送起诉的条件,对行贿人系党员、公职人员的,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对既非党员也非公职人员的,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对需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处理的,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以案促改做实“后半篇文章”。做好受贿案件后续追赃挽损工作,加大对行贿不当所得的处理力度,对经认定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孳息,督促办案部门及时返还。加强同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联合惩戒信息沟通渠道。针对行受贿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共性、个性问题,深入开展案件剖析,把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加强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形成震慑。(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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