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规定出台后,砀山县力推“廉政食堂”建设,目前16个镇(园区)均建立了标准化“廉政食堂”,通过实施“六项举措”,全面加强“廉政食堂”建设,有效规范了公务接待,落实了厉行节约,有效杜绝了“舌尖上的浪费”。
建立“廉政食堂”领导负责机制。各镇(园区)“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廉政食堂”建设。同时把推行“廉政食堂”建设作为一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硬性任务来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建立“廉政食堂”运营制度。下发了《关于规范全县镇(园区)公务接待推行“廉政食堂”的意见》,出台了《砀山县镇(园区)机关食堂管理制度》、《砀山县镇(园区)机关食堂接待制度》。明确了公务接待部门、范围、标准和陪餐人数;规定了在接待中严禁比排场、讲阔气和超标准、违规接待。
规范“廉政食堂”接待流程。镇(园区)“廉政食堂”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收到接待通知,办公室填写接待呈批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安排陪餐人员,登记台账,纪(工)委书记审核,分管领导复审,主要领导签字报销,月汇总,季度公开”十个程序履行。
限定“廉政食堂”接待范围和标准。明确“廉政食堂”接待范围为来镇(园区)检查指导或开展调研的上级领导,参观、交流的有关单位人员,招商引资的客商和需供餐的会议人员等;严格按照“定点用餐,定额支出,定员陪同”接待。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廉政食堂”,按照每人每餐30元以内标准,限定陪同人员,实行对口陪同,谁分管谁陪同。
严格“廉政食堂”接待审核。镇(园区)“廉政食堂”公务接待费实行纪(工)委书记审核制度。严格控制由镇(园区)纪(工)委书记签字后按接待标准给予报销,不得转移或变相转移招待费支出。
定期对“廉政食堂”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效能督查局对各镇(园区)“廉政食堂”机制健全情况、超标准接待情况和工作日午间饮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镇(园区)财务账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公务接待费日清月结季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党纪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对“廉政食堂”建设进行明查暗访。(宿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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