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李强一审获刑7年

时间:2023-10-12 16:18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案件追踪,案件发布     编辑:杨峰
【字体: 】      打印

10月12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利用担任马鞍山市运输管理处主任、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主任、市委台办主任、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客运资质审批、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2.0403万元;李强在马鞍山市经开区招商引进项目中,滥用职权、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5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强当庭表示不上诉。(通讯员 韩冬)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