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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党费岂能报销  “好心”终将追责

时间:2017-12-26 14:56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以案警示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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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

2017年6月中旬,根据群众举报和安徽省委第五巡视组交办,反映明光市司法局副主任科员、党组成员、兼任法律工作者协会主席李爱国,擅自批准本应由个人补交的党费,共计1513元用公款报销等问题。明光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反映李爱国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调查】

经查,2014年12月,明光市直机关工委在全市开展应缴党费核定工作,要求未足额上交党费的限期缴齐。市司法局党总支有9名党员欠交2013年、2014年党费共计1513元。

李爱国,时任市司法局党总支书记,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在收到市直机关工委要求补交党费的通知后,不是及时向欠费的党员催缴党费,而是以这9名党员有的不在本地,有的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在限期内难以收齐为由,安排司法局政工股长丁某先行垫付。最后丁某将李爱国签批同意的收据在李爱国任会长的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报销了党费1513元。事后李爱国亦未按规定向9人催要垫付的党费。

【处理情况】

2017年9月18日经明光市纪委研究决定:李爱国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政治纪律,不按规定收取党费,擅自决定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中报销党费,同时结合其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给予李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者说】

李爱国在检讨书中写到,“作为有着三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一名党务工作者,理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却做出了违规违纪的事情,真是痛定思痛。这主要是平时不注意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严重,组织纪律观念淡漠。”

【执纪者说】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体现了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李爱国以9名党员有的不在本地,有的行动不便为借口,看似关心下属,实则是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即将撤销,账户上还有余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就用了的思想在作祟。虽然在报销的党费中没有李爱国个人部分,但作为局党总支书记,其所作所为,反映出党性不强,纪律观念淡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当了反面典型,如此“好心”追责理所应当。(曹振国 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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