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滁州市纪委为规范和提升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制定出台了《市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未立案类)审理工作实施意见》,首次将问题线索处置后,拟采取“第一种形态”等措施处理的问题纳入审理把关范围并明确三个工作重点。
“定范围”。明确审理把关的范围,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的所有处置意见,包括拟了结处理、拟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措施处理等,都要在处置报告正式形成前与审理室进行会商,实现审核范围全覆盖。
“加速度”。鉴于此类问题线索数量众多,如全部按照“立案案件”标准来审理,显然不符合“快查快结”的要求,因此规定审理室只听取纪检监察室情况介绍,对具体证据材料一般不再进行书面审核,重点对定性量纪进行审核把关,并当即提出意见。既发挥了审理监督作用,又避免了审理资源过度使用,提高了办理速度。
“重监督”。规定纪检监察室在向市纪委监委有关会议报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时,要将审理意见和审查组意见一并报告,不能“藏着掖着”,保证领导决策“兼听则明”。同时明确对经有关会议研究,将原拟了结处理改为初步核实,但经初核后仍未立案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室要再次与审理室进行会商后,才能按规定进行报结。
截止目前,该市纪委已对29起问题线索处置意见进行了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35条。(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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