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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手记】把握细节方能办成铁案

时间:2018-03-05 08:45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清风苑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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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十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纪检人,经常有新同志问我,执纪中怎么才能办成铁案?

我给他们讲了一个我到纪委第二年办的一个案例。

1996年夏天,我到纪委刚满一年时间,委领导安排一名老同志带我和一名基层跟班学习的乡镇纪委书记查办一起群众反映村干部贪污案件。

其中一个问题是群众反映村主任贪污扒河款2.6万元。通过调查,95年冬季确实是村主任带人扒河,扒河款是村主任从前任会计预支的,前一任会计在离职后外出务工,帐目未交,其本人也无法联系,开支票据是交现任会计吴某入账的,没有领钱,那么反映村主任贪污也就不存在。

但我们在对现任会计吴某账目核查中发现,现任会计只是做了支出,由于前任会计没有交账,无法冲其账中暂支款,也没做收入。这笔钱在两任会计账上分别做了支出,现任会计吴某自己也说只是报账,没有人领钱。

那么这笔钱去哪了?那就只有问现任会计吴某了。

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吴某会计业务水平在全乡评价都很高,不存在错账的可能性。而且钱已经从账中支出,这笔钱的去向只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钱被套取进入村“小金库”;第二种可能是钱被个人占有;第三种可能是被暂时用于公务支出因调查组介入而没有报账;第四种可能是部分被暂时用于公务支出因调查组介入而没有报账,部分被个人占有。

为此制定了谈话方案,经过谈话,1.7万余元被用于村务支出,有支出票据。当我们问到下余9000余元去向时,吴某说被村民私人借用了,有借条,我们当即带会计到其住处将借条取回,一共7张,和借条一起的还有半张空白信纸,借条总额竟然和余款一致。由于这9000余元不是整数,个人之间借钱不会有零头,这一反常情况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我们安排乡镇纪委同志继续谈话,临时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我们第一判断,借条是假的,但如何让其亲口承认是个问题,当我把7张借条摆到桌上时,借条边缘缺口引起我的注意。仅经过一分多钟,7张借条和半张空白信纸,就组成了完整的3张信纸,7张借条贷款时间跨度达半年,同一张信纸裁开后书写的借条日期也完全不符合逻辑,而且,跨度达半年的圆珠笔蓝色书写笔迹竟然没有褪色……

我们将这此疑点逐个抛出时,吴某心理防线崩溃了,交待了其意图贪污扒河款的经过,由于群众举报,调查组的介入,其本人也怕贪污超过万元会被判刑,将这2.6万余元中的1.7万余元用于了村务支出,将9000余元装进了个人腰包。在调查组介入后,其担心会败露,但又不甘心将到手的钱吐出来,于是伪造了假借条企图蒙混过关。我们让其写了亲笔供述后又对照借条上的贷款人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固定了证据。至此,吴某的行为完全满足了贪污错误的错误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定性要素要求,吴某受到了开除党籍处分。

这件事跃然过去了20多年,但这个案件的启示却历久弥新。一是对举报问题线索具体的要尽可能多考虑各种可能性。该案中群众反映村主任贪污款项、数额、报账情况都非常具体,由于村主任报账时没领钱,也就不存在其贪污,这个问题就可以核销了。但如不注意这笔钱没有冲抵暂支款而是直接从账上支出这个细节,就很可能漏掉这个线索,导致集体资金损失,违纪者得不到惩处。二是要善于从细节中发现蛛丝马迹,该案中吴某伪造借条时用信纸直接裁开和书写笔迹等很容易被疏忽,在甄别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细节。三是一旦明确违纪者的错误性质,就必须把构成该错误要素的证据取齐,避免定性错误。尤其是主观类错误要违纪人亲笔供述,防止翻供。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就是如何办成铁案的答案。(泗县纪委监委 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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