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运用“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运用方式和情形、转化条件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具体实践和“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对适用第一种形态,详细列举了7种情形以及14种处理方式;对适用第二种形态,详细列举了6种情形以及2种党纪轻处分、4种政纪轻处分和15种组织措施。对适用第三种形态,详细列举了6种情形以及3种党纪重处分、2种政纪重处分和7种组织处理方式。对适用第四种形态,明确了3种运用情形和2种处理方式。
该《办法》对于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提出了严格而又明确的程序要求,强调对涉及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应报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处理情况报上一级纪委备案,以有效防止运用“四种形态”的随意性,促进监督执纪的规范化、制度化。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推进“红脸出汗”常态化记实工作结合起来,按照照单履责、全程留痕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及时通过淮北“智慧纪检”平台填报主体责任日常监督各项数据。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并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淮北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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