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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原副厅长杨德林收受贿赂被判刑

时间:2017-07-01 10:05    来源:法制日报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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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教育厅原副厅长杨德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德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5.2万元、美元4.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今年60岁的杨德林自2001年3月起先后任安徽省教育厅校产中心主任、计财处处长,2007年4月至案发前任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杨德林利用担任安徽省教育厅校产中心主任、计财处处长、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申办院校、院校升格、工程投标、教育审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5.2万元、美元4.2万元。

在2004年以前,找杨德林帮忙的多为教育领域的公司、建设单位,请托事项集中于工程投标、教育物资供应、教育审计、承揽业务等方面。其中,杨德林和安徽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谢某"合作"关系维系时间长达11年,为其在装修工程、教育审计等方面提供帮助,杨德林先后9次共收受谢某给予的人民币35.5万元、美元3.2万元。

2004年以后,随着杨德林的升迁,更多的是高校负责人看中杨德林手中权力,争相拉拢关系,先后有10多所院校涉案。2009年至2011年,杨德林利用担任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高新专修学院等多所院校多人的请托,为学院升格为高职院校、大专院校、本科院校,增加招生计划,合作办学,学校日后发展等方面提供提供帮助,收受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德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德林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杨德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坦白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杨德林表示服判。(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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