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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小问题”引发的执纪讨论

时间:2017-06-11 07:4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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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记,这事儿我们可真拿不准了。”两个月前的一天,纪检监察室张主任跟我“诉苦”。张主任是一位老纪检了,无论是业务能力还是工作经验,都是有口皆碑的,说出这样的话,看来是真的遇到难题了。

原来,张主任正在牵头初核一件关于某镇敬老院院长的信访举报件。通过前期细致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但情节轻微,主要是敬老院院长私拿了爱心人士捐赠给敬老院的大米一袋(20斤)、食用油一桶(5升),同时在敬老院年底宰杀自养黑毛猪时,用普通猪肉调包黑毛猪肉30斤自用,另将30斤黑毛猪肉送给镇民政办工作人员。针对调查结果,调查组在讨论处理建议时出现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虽然违纪事实明确,但毕竟情节轻微,可以通过诫勉谈话并责令整改予以信访了结;另一种是虽然违纪情节轻微,但违纪性质恶劣,建议立案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看来,这起“小问题”引发的思考并不小。我建议张主任回去后跟调查组成员一起,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该问题再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

在县纪委常委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有同志认为,“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既然如此,给个诫勉谈话,让其长点记性就可以了,信访了结比较合适。也有同志认为,抓早抓小不是抓大放小,要看问题情节,更要看问题性质,这件事性质恶劣,侵害的是最底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惩,要立案调查。其中金常委的一句“‘乞丐手里夺锅巴’,从五保老人口里夺食,这些人怎么咽得下去”引发了与会人员共鸣。在大家深入讨论的基础上,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四种形态”提倡抓早抓小,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既然违纪事实明确,那就必须立案调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才能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与此同时,要实现惩前毖后,还需“小题大做”,不仅要对敬老院院长立案调查,还要对接受黑毛猪肉的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深入交换意见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当事人违纪情节明确、违纪事实清楚、违纪证据确凿、违纪性质恶劣,决定给予立案调查。会后,调查组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决定进行立案,依纪依规对该问题进行查处。最终给予敬老院院长党内警告处分,并将其作为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公开通报曝光。与此同时,县纪委责成敬老院所在镇党委和纪委对接受黑毛猪肉的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后来,敬老院所在镇党委和纪委不仅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还进一步对镇敬老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排查,切实改善了敬老院的入住环境,提高了敬老院老人的生活质量。近来,好几位乡镇党委书记在和我聊天的时候,都提到了此案,说一些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受到的震动很大,他们纷纷放下“小九九”,扔掉“小算盘”,实实在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作者陈明龙系安徽省霍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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