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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出台文件对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工作进行规范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使“红红脸、出出汗”常态化,近日,池州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在市管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开展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工作的通知》,从谈话对象、谈话内容、谈话安排以及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对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工作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经常性提醒警示谈话对象为市管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中,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平天湖风景区党工委书记,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党组(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副县级镇党委书记、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等为必谈对象,市纪委从今年起,每年对其至少进行一次提醒谈话。

《通知》根据谈话内容不同,将谈话分为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两类。提醒谈话主要是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情况,并对谈话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控本系统本单位廉政风险、廉洁自律做表率等提出要求。警示谈话则是根据巡察、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以及责任制考核等掌握的情况,针对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通知》规定,必谈对象由市纪委书记本人或者委托副书记开展提醒警示谈话;其他谈话对象,则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或者常委报经书记同意后,视情开展提醒警示谈话。谈话前,由市纪委有关室负责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地方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对于提醒谈话,谈话对象要认真落实谈话提出的要求,并向市纪委作出书面专题报告;对于警示谈话,谈话对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在谈话结束后的15天内,向市纪委书面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市纪委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谈话结果运用情况将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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