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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聚焦主责主业把好问题线索入口关

时间:2019-09-18 16:1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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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督对象范围扩大,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出现了对监督对象把握不清、对问题线索范围认识不明、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深化“三转”理解不透等现象。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严把问题线索入口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问题线索流转的“必由之路”,应当切实担负起汇总、筛查、分析、流转问题线索的职责。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浅谈如何把好问题线索入口关的几点体会。

一是强意识,深刻认识问题线索的重要地位。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问题线索是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有待进一步处置的材料,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审查调查的起点。把好问题线索入口关,有利于精准有序开展监督工作,防止出现职能泛化、发散等问题。

二是明来源,充分了解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举报、上级交办、有关单位移送、监督检查发现、审查调查发现、审计发现、巡视巡察发现、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等方式接收或发现问题线索,履行监督职责。不同来源的问题线索质量参差不齐,一般而言,各类机关单位发现并移送的问题线索附有相对翔实的证明材料,可查性较强。去年以来,笔者所在的福建省武夷山市纪委监委受理问题线索507件,其中来自“四个监督”的有283件,占比55.8%,监督工作已逐步成为我市问题线索第一大来源。

三是把边界,准确把握问题线索的界限。从问题线索主体来看,纪检机关的监督范围为党组织和党员;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为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从问题类型来看,纪检机关的监督范围为党的六项纪律,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的88项罪名。要注意的是,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还专门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定不予受理的三类信访举报。另外,问题线索主体和类型还应该具有一致性。如非党员监察对象就不存在涉嫌违犯党纪的问题。又如党纪处分条例中违规经商办企业等个别条款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适用于普通党员,在研判时要准确判断“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四是慎辨析,对待业务外的问题线索不能一转了之。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站在政治高度看待收到的问题线索。有些问题线索表面上属业务外问题,但背后可能存在相关职能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问题。尤其是对责任事故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不能机械教条地拒收,或是简单地一转了之。在精准转办的同时,也要全程跟踪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一旦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要及时介入处置;如果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漠视群众诉求、敷衍塞责、欺上瞒下、不切实解决问题的,也要作为问题线索处置。

总之,在受理问题线索的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业务研判,既审慎把握受理范围,防止权力越位,又密切跟踪转办问题,防止职责缺位,以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纬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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