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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浅谈被审查调查人侥幸抗审心理成因及应对

时间:2019-07-03 09: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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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是许多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初期普遍持有的一种抗审心理,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罪责,免受党纪国法处罚的心理状态。笔者总结,造成这种心理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自以为行为隐蔽、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很隐蔽,外人不会知晓,或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办案机关收集不到证据,对自己的审查调查只是一种怀疑,没有真凭实据,从而产生侥幸抗审心理。

二是自恃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被审查调查人往往和共同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而且深信“同盟者”若交代罪行则自身也可能受到刑罚,因此不会选择交代,只要自己也不交代,办案机关就没有证据。

三是深信涉案人员不会“出卖”自己。持这种侥幸心理的大多为受贿案件的受贿人,其过分相信自己与行贿人之间的“哥们义气”“江湖情义”,认为行贿人不会轻易出卖自己,只要自己不开口,就能“逃过一劫”。

四是迷信自己的地位和关系网。部分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靠山硬、关系网密,被查后还迷信之前编织的关系网,固守待援,拒不交代。有的认为自己岗位职责特殊,一些工作或项目离了自己就“转不了”,办案机关会“顾全大局”,不会动真格。

五是认为自己的口供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只要自己不交代,案件就存疑。在受贿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深知受贿行为是“一对一”的过程,只有行贿人和自己知道。尽管行贿人有交代的可能,但只要自己坚持否认,最终调查结果就可能“存在受贿嫌疑,但认定不了受贿事实”,错误地认为办案机关即便掌握了其他证据,但没有自己的交代,还是无法认定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对于这些心存侥幸的被审查调查人,想要取得讯问成功,首先,要突出党内审查和国家监察的特点,耐心细致地做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宣讲党的政策,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引导其从根本上转变思想,配合审查调查。对于仍不配合的,在继续深入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打消其幻想。审查调查人员应向被审查调查人强调其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处罚的必然性,奉劝其不要负隅顽抗,以釜底抽薪的方式,破除其侥幸心理的基础。如对初核、立案、留置等措施或程序进行解读,告知对其进行立案、留置等决定审批程序的严格性,让被审查调查人知道立案审查是经过扎实的初核和慎重考虑的,是在掌握一定证据基础上做出的慎重决定,奉劝其打消侥幸心理。

其次,要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类型的侥幸心理采取不同审讯策略。如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行为隐蔽,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只要有行为发生,必然会留下痕迹,有了痕迹总会被发现。审查调查人员要充分发挥已掌握证据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地出示证据,击溃审查调查对象的侥幸心理。但切忌就证据论证据或“赌博式”出示证据。

对于前述第二、三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攻守同盟牢不可破、相关涉案人员不会出卖自己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适时向其讲述“囚徒困境”的案例,奉劝其早日抓住机会,争取主动才有机会得到宽大处理。另外,任何同盟都不可能是滴水不漏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多留意同案犯、对向犯话语之间的矛盾,并利用矛盾之处来质疑他们的言辞,从而瓦解攻守同盟。

对于前述第四种情形,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靠山硬、关系网密或者身份特殊,从而心存侥幸的,审查调查人员要向其阐明,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逾越纪律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不要觉得自己有多特殊。适时向其讲解中央的反腐败政策、当地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重要领导干部落马的大案要案等。审查调查人员要以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震慑被审查调查人,让其认清形势,只有主动交代问题,才是唯一出路。

对于前述第五种情形,被调查人抱着“无供不录案”的想法对抗的,审查调查人员可以向其讲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纠正其对于证据规则的错误认识,并对已掌握的证据表达出强烈的信心和稳操胜券的气势,让被审查调查人感到拒绝交代是毫无意义的,只会越陷越深,促使其如实交代。(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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