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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如何把握好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加强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

时间:2018-05-20 08:1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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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对监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予以固化、制度化,是对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组织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要实现纪委、监委的有效衔接,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领导体制的一致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监察法第十条对监委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领导体制的要求相匹配,为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尤其是专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工作的领导,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保证全国监察机关统一加强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履行职责。

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必然会触及各种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矛盾。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更广,牵涉的利益也更广,地方各级监委在查办案件或办理其他监察事项过程中,可能会碰到来自某些方面的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监察法确立了监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委除了可以督促下级监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外,更重要的是当下级监委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各种障碍和阻力时,能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有效减少或排除干扰,保障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是具体而不是空洞的。监察法除在第十条对监委的领导体制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将其贯穿到监委履职的多个环节,设计了十一条内容将这一规定予以具体化和程序化。比如,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这些都是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领导的实践运用,是落实监委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监察法,湖北省结合实际,紧扣关键环节,加强实践探索,推动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落到实处。

实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上级监委领导为主。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制度,明确监督执纪、调查处置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监察调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尤其是拟采取留置措施的,须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后实施。今年1—4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对163人采取留置措施,都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坚持下级监委领导班子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着眼于打造全面过硬的监察干部队伍,紧扣提名和考察这个关键环节,明确对监委主任、监委副主任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严把对各级监委领导班子人选的政治关、廉洁关,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任用。在改革试点工作中,省纪委监委通过加强对下级监委班子人选的审核把关,全省对县级监委班子意向人选审核否决29人,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对6名县级监委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予以否决,有效保证了监委领导班子的质量。

加强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日常指导督办。严格执行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级派驻机构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制度,明确18项需要报告的工作事项,每年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告工作;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每年向省纪委监委述职述廉,实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外出报备制度。(覃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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